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司票-34595-2024120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595號 聲 請 人 王健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孟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期(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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