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司票-34599-2024120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599號 聲 請 人 陳安潔 相 對 人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相 對 人 洪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3459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001 113年2月23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5日 002 113年3月21日 5,000,000元 113年4月21日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5日 003 113年3月6日 14,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5日 004 113年2月29日 20,000,000元 113年3月29日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5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