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司票-34605-2024120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605號 聲 請 人 王天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捷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姓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為「楊捷勳」, 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示姓名為「楊捷勛」),或提出正確本票及正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分別陳明票號TH0000000、TH00000000本票2紙之「票面金 額」及「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