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司票-34860-20241206-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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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860號 聲 請 人 郭豐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聲 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查聲請狀之「發票日」、「到期日」與所附本票原本不同, 請陳報正確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