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V-113-司票-34930-202412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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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93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日騰即廖日騰個人計程車行、廖怡雯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廖日騰即廖日騰個人計程車行之組織類型為何 (究為公司?獨資?合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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