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DV-113-司票-35204-2024121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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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204號 聲 請 人 萬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薏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因聲請 人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發票日及到期日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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