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司票-35340-202412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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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34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富嘉實業有限公司、王柏勛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吉富嘉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