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3-司票-35540-202412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540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皓鈞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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