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司票-35897-202412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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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897號 聲 請 人 星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姍 相 對 人 林宜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7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3589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10月17日 100,000元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TH0000000 002 113年10月17日 76,000元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TH0000000 003 113年10月17日 76,000元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TH0000000 004 113年10月17日 76,000元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TH0000000 005 113年10月17日 76,000元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TH0000000 006 113年10月17日 100,000元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TH0000000 007 113年10月17日 100,000元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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