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司票-36049-2024121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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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04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新威、林劍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黃新威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 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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