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司票-36110-2024121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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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110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欽智、林美伶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林美伶身分之釋明文件(如工作證、 居留證、護照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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