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3-司票-36190-2024122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190號 聲 請 人 黃志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美麗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