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3-司票-36194-2024122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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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194號 聲 請 人 耕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現順 非訟代理人 陳盈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澤世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澤世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