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3-司票-36530-202412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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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530號 聲 請 人 林君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顯譽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附表兩紙之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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