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司票-36720-2025010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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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720號 聲 請 人 陳家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欽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票兩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 民國113年12月23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月30日」、「113年4月18日」、「113年12月23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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