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司票-36889-2025010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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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889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林佳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馬廷 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變 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