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V-113-司繼-1420-202410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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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莊阿寬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莊阿寬(男、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民國106年3月15日死亡)之遺 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莊阿寬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莊阿寬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 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莊阿寬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莊阿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莊阿寬為聲請人列冊低收獨居 長者,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死亡,其遺產目前由聲請人協助保管,因被繼承人非具榮民身分,現已無繼承人存在,且無親屬會議於1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處理其所留遺產,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 冊、臺北○○○○○○○○○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又查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配偶毛彬俤並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3年內向本院聲明繼承,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是本院考量被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且遺有存款及現金若干,為避免該遺產因無人管理,致影響公益,故斟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其程序相當複雜,任務頗為繁重,為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莊阿寬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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