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DV-113-司繼-1839-2024100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39號 聲 請 人 鍾昌杰 非訟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 楊久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胡亦慧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為基隆市○○區○○段00 0地號之共有人,現已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在案,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5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使訴訟順利進行,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胡亦慧(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300號裁定選任余景登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查核無誤。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即毋庸另行指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