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司繼-1912-202412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12號 聲請人即遺 產管理人游 淑惠繼承人 林子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遺產管理人游淑惠任被繼承人鐘錦隆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 用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鐘錦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選任游淑惠律師為被繼承人鐘錦隆 之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突因意外於民國113年4月11日過世,游淑惠律師前已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訴訟相關事務等事宜,現游淑惠律師已無法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為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游淑惠之除戶戶籍謄本,及被繼 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開庭通知書、本院民事裁定及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游淑惠律師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公示催告、調查遺產、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參與訴訟程序開庭1次)尚非複雜,因遺產管理人業已死亡,無法續行遺產管理事務,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及代墊費用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含本件程序費用1,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