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司繼-1914-2024121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14號 聲 請 人 張文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張金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代墊費用)為新 臺幣陸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金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同法第182條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887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金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35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即陸續赴各機構調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清償債權、進行訴訟、參與強制執行程序,並代墊相關規費等,各金融機構債務業已清償,僅餘部分不動產尚待移交國庫,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遺產委託辦理案件記事表、支出 明細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清償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58號民事判決及提他相關文件與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張金財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調查遺產、編製清冊、遺產之申報及登記、清償債權、參與法院訴訟、配合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惟應扣除聲請人前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570號及110年度司繼字第1530號裁定遺產管理報酬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6,000元後,爰於本件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60,000元(含代墊費用及本件聲請費)。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本次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