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司繼-2096-2024123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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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96號 聲 請 人 盧建 非訟代理人 許嘉良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羅宏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羅宏(男、西元0000 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大陸地區北京市○○區○○○○里○0○0○0 00號、西元2022年11月2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羅宏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羅宏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 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羅宏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 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羅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   ,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   ,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   ,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   屬國庫。前條第1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   人民者,除應適用第68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   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   項、第67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羅宏於西元2022年11月28日死 亡,其在臺無其他繼承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即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今為繼承被繼承人之在臺灣之遺產,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居民死亡醫學證明( 推斷)書、親屬關係公證書、被繼承人與請人之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聲繼字第21號卷,核閱卷內國泰世華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無誤。而被繼承人羅宏與聲請人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被繼承人在臺灣無繼承人存在,其繼承人均為大陸地區人民,堪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經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之意見後,爰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羅宏之遺產管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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