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司繼-2112-202411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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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12號 聲 請 人 高沛媛 相 對 人 游劉燕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 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高春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11年5月2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游劉燕係被繼承人劉高春(女、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5月29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