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司繼-2299-2024112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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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9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被繼承人袁國定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袁國定滯欠臺北市111年至112 年地價稅及112年至113年房屋稅,共計新臺幣11,214元,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5年11月14日死亡,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27號及第38號裁定選任于勝吉為遺產管理人,惟于勝吉已於110年11月23日死亡,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保障稅捐徵起,爰依民法第117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36條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本院家事法庭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欠稅人存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袁國定於繼承開始時,其雖無子女、父母均已死亡,然其尚有胞妹袁少美(民國00年0月0日生)、袁少奇(民國00年0月0日生)及袁少英(民國00年00月0日生),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且亦無該3人死亡之記載,此有臺北○○○○○○○○○函覆之戶籍資料、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是被繼承人之胞妹袁少美、袁少奇、袁少英等人是否猶尚生存仍有不明,不能遽因查無其後續戶籍資料即據以推論其業已死亡而無繼承權。從而,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既尚有繼承人袁少美、袁少奇、袁少英存在,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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