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3-司繼-2413-2025012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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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13號 聲 請 人 黃健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征雄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征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同法第182條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88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征雄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54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該公示催告業已公告並期間屆滿在案。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法進行法定遺產管理人職務,並參與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等事宜,爰依法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裁 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林征雄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聲請公示催告、配合強制執行程序等,復斟酌聲請人嗣後已無遺產移交事務,及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爰參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保全或執行程序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20,000元」,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非繁雜,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30,000元(包括配合強制執行程序20,000元、公示催告、清償債權、收發函文及本件聲請費等10,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