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司繼-2532-2024101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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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32號 聲 請 人 邱郁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江美智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9月6 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江美智(女、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6月6日死亡,因被繼承人死因不明,遺產多筆且分散,繼承人尚待釐清相關資料,實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 屍體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