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3-司繼-2601-2024112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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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01號 聲 請 人 徐業華 非訟代理人 楊淑惠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業鴻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徐業鴻(男、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1,民國111年7月26日死亡)之 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徐業鴻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 催告。 被繼承人徐業鴻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大 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徐業鴻之遺產,於清 償債權、交付遺贈物,並依法移交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後, 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徐業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 ,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 ,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 ,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 屬國庫。前條第1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 人民者,除應適用第68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 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 項、第67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業鴻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弟,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並已向本院聲明繼承,今為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爰依法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徐業華係被繼承人徐業鴻之胞弟,為其大陸地區之 繼承人,而被繼承人在臺並無繼承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聲繼字第9號案卷查明屬實,及臺北○○○○○○○○○函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爰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徐業鴻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