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司繼-2880-2024112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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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80號 聲 請 人 廖年岩 廖櫻惠 廖峯雪 廖鳳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 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廖勇源之合法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廖年岩係被繼承人廖勇源之父;聲請人廖櫻惠、廖 峯雪、廖鳳梅則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固係第2、3順序之繼承人,然被繼承人尚有女廖美惠仍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此有臺北○○○○○○○○○函覆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子輩廖美惠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