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3-司繼-3134-2025022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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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34號 聲 請 人 周映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周炳榮繼承權一案,未據聲 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命其補正,此項通知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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