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司繼-3135-2024122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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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35號 聲 請 人 袁OO英 法定代理人 袁O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袁O貴繼承權一案,聲請人 為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未提出監護人之印鑑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人利益拋棄繼承聲明書、遺債大於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4日內補正,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並聲請人之監護人並陳報不予補正,有陳報狀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