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3-司繼-3184-2025010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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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84號 聲 請 人 羅志偉 代 理 人 王聖舜律師 郭乃寧律師 關 係 人 李德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財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李德正律師(營業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為被繼承人王財(男、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民國49年3月29日死亡)之遺產 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王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 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王財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 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案外人王媽乾之土地於日據時期因坍 沒滅失,但嗣後原滅失之土地浮覆,編為新北市○○區○○段00地號等20筆土地,經王媽乾之繼承人即聲請人等人向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申請回復登記,經該所通知需補正釐清被繼承人王財之繼承情形,惟因王財已於民國49年3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前開權利,爰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 案件補正通知書、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函、臺北○○○○○○○○○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選任李德正律師(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王財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又遺產管理人待本案確定後,尚須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進行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之程序,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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