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繼承事件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3-司繼-3302-2025011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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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302號 聲 請 人 邱東金 非訟代理人 曹大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其他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曾華文(男、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前往台北青田郵局欲領取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經郵局人員要求提出法院認定被繼承人無任何其他繼承人之民事裁定等語,經本院命聲請人提出「裁定被繼承人除配偶邱東金外,無其他繼承人」之法律依據,聲請人僅於113年12月6日提出補正狀陳明此主張並無法律依據,係依台北青田郵局人員指示聲請,有補正狀在卷可參。聲請人之聲請實與家事事件法審理之事件無涉,亦無法律依據可憑,其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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