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司繼-3324-2024112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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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324號 聲 請 人 陳幰文 陳緯寧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筱薇 聲 請 人 陳德男 陳志承 陳素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薛淑珠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 0巷00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