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3-司繼-3484-2025032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484號 聲 請 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諸耀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代 墊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玖拾肆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被繼承人諸耀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諸耀光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查找繼承人等事宜,現遺產管理事務已近終結,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諸耀 光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遺產清冊相關文件與墊付費用明細及單據、銀行帳務明細、繼承人戶籍資料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公示催告、查找繼承人、確認遺產狀況等)尚非繁雜,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5,694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應予准許。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