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3-司繼-3604-2025022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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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604號 聲 請 人 黃麗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黃棟樑遺產清冊一案,未據 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北院縉家元113年度司繼字第3604號通知書命其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4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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