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司繼-3624-2024123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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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624號 聲 請 人 姚連地 非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案外人賴廖貫世共有坐落臺中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33號確定判決漏列賴廖貫世之繼承人廖東霖等5人,致聲請人無法代辦賴廖貫世之繼承登記,惟被繼承人廖東霖已於民國106年2月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死亡,且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保障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東霖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廖東霖(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6年2月1日死亡)前經本院於107年5月7日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5號裁定選任陳文洪地政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調取107年度司繼字第15號案卷查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東霖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