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司繼-654-202411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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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何國龍 非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吳雅貞律師 關 係 人 蔡舜仁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何春華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蔡舜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所: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13樓之3)為被繼承人何春華(女、西元0000年0 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香港九龍太子道西302/302A號藍馬豪 庭12樓B室、民國109年12月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何春華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何春華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 應自何春華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 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何春華之遺產,於清 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何春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59條定有明文。末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何春華為香港人,其死亡時在 我國遺有財產(存款及不動產),依其死亡時之本國法即香港法並無法律上繼承人,故就其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之財產,為無人繼承之財產,應依我國法律處理之。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聲請人為受遺贈人,然聲請人雖為香港人,但持有紐西蘭國之護照,依土地法第18條之規定及內政部86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8612195號函釋內容,聲請人恐無法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爰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 死亡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公證遺囑、香港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律師聲明書、聲請人紐西蘭護照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復向大陸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於香港有無繼承人存在,據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函覆香港入境事務處以個人資料條例之限制,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而依被繼承人多筆網簽入臺的紀錄,依其填報個人訊息,並不含子女等繼承人資料等,有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書函在卷可參。依聲請人主張之香港繼承法規即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繼承可分為有遺囑與無遺囑之情形來分別決定有權管理遺產之順序,並規定無遺囑之情況下,如無人對遺產享有權益時,遺產歸予遺產管理官。本案之被繼承人留有遺囑,聲請人除為受遺贈人外,亦為遺囑執行人,依香港法規即屬第一順序有權管理遺產之人,則本案是否屬於香港繼承法規中之無人繼承之財產,而得適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是用法第58、59條之規定,並非無疑。然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土地法第18條定有明文,復按內政部86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8612195號函文內容「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是香港居民如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便無法取得我國土地權利,聲請人雖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但亦持有紐西蘭國之護照,依上開說明即不得取得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甚明,堪認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處於無人管領之狀態。是以,本件確有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院考量聲請人推薦之關係人蔡舜仁具有會計師之專業能力,應可妥適、公正處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且本件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並非複雜,認關係人蔡舜仁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爰選任蔡舜仁(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何春華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待本案確定後,尚須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進行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之程序,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