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3-司聲繼-27-20241126-1

字號

司聲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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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賴頡蔚 賴瑩蔚 上 二 人 非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7 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聲明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賴銓倫住所地為臺北市北投區,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資本資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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