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司聲-1067-20241112-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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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林世鈴 相 對 人 劉承晏(即劉億川之繼承人) 劉承晉(即劉億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伍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 臺幣陸拾柒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