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司聲-1180-20241119-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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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劉麗美 相 對 人 劉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劉美秀住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1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