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DV-113-司聲-1186-2024100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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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陳敦瑋 相 對 人 蘇李雪如 蘇俊德 蘇耿德 蘇純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 純慧在臺無戶籍,致聲請人依確定判決應予分配之款項通知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㈠字第6號、107年度訴字第56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404號判決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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