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司聲-1187-2024111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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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李宗穎(即李浩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遷出國外,致債權讓與 證明書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 84年8月27日即已出境,並經戶政機關於85年3月14日逕為遷出登記;且經查詢入出境紀錄,相對人自84年8月27日出境後,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