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V-113-司聲-1223-2024110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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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梁家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停止執行,前遵鈞院103 年度北簡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為相對人提供新臺幣2萬元擔保金,並以鈞院103年度存字第556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債務人異議之訴已判決確定,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5日內補正,聲請 人於113年9月20收受通知後,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