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司聲-1245-2024120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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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相 對 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貳佰零柒 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建 字第137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83號裁判確定。第一、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72,餘由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合 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2,098元、證人旅費1 ,800元,是相對人應負擔72%即269,207元【計算式:( 372,098元+1,800元)×72%=269,2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