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司聲-1284-2024103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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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黃焰飛 法定代理人 黃浩雲 相 對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 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854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54號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13年10月9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98,1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