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司聲-1309-2024120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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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楊丞緯即楊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   ,惟相對人業已遷出國外,送達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書、執行名義、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即已出境,並於110年5月4日為遷出登記,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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