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3-司聲-1330-2024122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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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中 代 理 人 周致廷律師 相 對 人 駱元元 周淑英 古桂芳 黃梅桂 江芬玲 蔡冠成 蔡進成 蔡鳳月 蔡月華 林美娟 陳明進 鄭伯遜 李鄭彩雲 林秀榮 李誠莉 李誠之 許黃錦 許淑蕙 許志銘 許仁愷即許志華之繼承人 賀錦琳即許志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 訴字第4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 比例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1,752元 。是以,本件相對人各應按其負擔比例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 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負擔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駱元元 458/10000 8,324元 2 周淑英 602/10000 10,941元 3 許黃錦 連帶負擔300/10000 5,453元 許志銘 許淑蕙 許仁愷 賀錦琳 4 古桂芳 162/10000 2,944元 5 黃梅桂 162/10000 2,944元 6 江芬玲 224/10000 4,071元 7 蔡冠成 連帶負擔334/10000 6,071元 蔡進成 蔡鳳月 蔡月華 8 林美娟 332/10000 6,034元 9 陳明進 254/10000 4,617元 10 鄭伯遜 286/10000 5,198元 11 李鄭彩雲 512/10000 9,306元 12 林秀榮 488/10000 8,869元 13 李誠莉 2072/120000 3,138元 14 李誠之 1480/120000 2,242元 註:計算方式:181,752元 × 負擔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