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V-113-司聲-1341-2024111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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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改制前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相 對 人 周秋林 林錦松 傅張美枝 陳林美珠 高茂弘 江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5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二、查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048元及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5,000元、76,180元,合計97,228元。是以,本件相對人各應按其負擔比例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負擔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周秋林 9% 8,751元 2 林錦松 5% 4,861元 3 傅張美枝 19% 18,473元 4 陳林美珠 3% 2,917元 5 高茂弘 32% 31,113元 6 江浩 32% 31,113元 註:計算方式:97,228元 × 負擔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