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3-司聲-1363-2024121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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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代 理 人 陳嫚旎 王智明 相 對 人 劉家源 鍾俊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240元整,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 50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10分之3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該判決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又 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6,240元(計算式:20,800乘以0.3),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