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司聲-1371-2024111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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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何莎 相 對 人 朱立安 雷有仁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柒佰 貳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 訴字第4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朱立安、白嘉輝、雷有仁即相對人連帶負擔4分之3,其餘部分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968元。是 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339,726元(計算式:452,968元×3÷4=339,72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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