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司聲-1373-2024112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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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李美娟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李美娟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聲請人於113年10月30日收受通知,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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